金融知识普及月 | 仲裁案例漫画(七)—私募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的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私募基金未清算完毕,能否认定投资人存在投资损失及行政文书的证据效力认定——中国A事业单位与中国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金融知识普及月 | 仲裁案例漫画(五)—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的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变更投资标的属于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投资者Y与基金管理人A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金融知识普及月 | 仲裁案例漫画(四)—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分配投资本金收益仲裁案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的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私募基金募集推介材料的效力认定、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投资者诉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解除、赔偿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案。

金融知识普及月 | 仲裁案例漫画(三)—投资者自行提供虚假资产证明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的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投资者自行提供虚假资产证明,不宜据此主张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纠纷案。



金融知识普及月 | 仲裁案例漫画(二)—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的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 私募基金募集推介材料的效力认定、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投资者诉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解除、赔偿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案。






金融知识普及月丨争做理性投资者 远离非法投资陷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技术的成熟,不少“股市黑嘴”转移到网络直播平台当起了“主播”。典型的行为模式包括:通过散发“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及“大佬看盘”等诱导性广告吸引大量粉丝,建立线上粉丝群,推销炒股课程,利用“直播订阅”、“收费文章”及“付费问答”等方式让投资者持续付费等。在积累一定量的粉丝后,便进行推荐股票,待投资者大量买入抬高股价后,“股市黑嘴”便会将提前买入的股票清仓获利。

什么是“股市黑嘴”


    “股市黑嘴”: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分别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及操纵证券市场等。

什么是“非法荐股”

     “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网络直播荐股、微博微信荐股、软件荐股、培训荐股等。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两者的区别在于:股市黑嘴”通过操纵市场,反向证券交易捕捉差价获利,而“非法荐股”是无证经营行为,通过非法收取咨询费或培训费获利。
如何防范投资陷阱


  •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 接受合法证券投资咨询,咨询前应当查询及核实姓名、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机构名称

  • 警惕“天上掉馅饼”的诱导性荐股广告,远离不法侵害


提醒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视频及图片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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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汐泰同行 收获成长



【受欢迎的防非宣传作品】陈老太遭遇“伪私募”骗局 一起提醒家中老人谨记教训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为将防非知识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提升防非宣传的趣味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了优秀防非宣传作品推荐活动,其中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推荐,CCTV-12《法律讲堂》栏目组制作的《投资圈套》获评“受欢迎的防非宣传作品”。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协会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信息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选择合法机构 远离非法主体



认识非法推荐私募基金




审核管理人资质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3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查询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6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是否公开宣传 承诺保本付息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6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图片来源: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投资者教育——私募基金投资者问答(一)
投资者教育——私募基金投资者问答(一)
投资者教育——私募基金投资者问答(二)
投资者教育——私募基金投资者问答(二)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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