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

本网站内容仅供对投资风险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审阅。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力求本网站内容客观、公正,所发布任何资料、图片、观点、结论及建议等内容仅供合格投资者参考,不代表任何确定性判断。本网站内容将定期更新或修改。本公司对所载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不对任何人构成任何投资操作建议、不构成任何销售邀约。股市有风险,请谨慎操作。以下为本公司对投资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做揭示(具体请以投资者和本公司签署的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内容为准),本风险揭示仅做简单列举,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私募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私募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2.本公司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本公司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基金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私募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私募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6.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私募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私募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7.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私募基金产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若干风险,本公司严格按照私募基金募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外开展募集工作。认/申购本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均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填写并签署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风险揭示书,及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录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双录,即:录音或录像,在经过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完毕后方可认/申购私募基金产品。


5·15 投资者保护 | 私募基金专题节目——“谨防骗局 保护自己”

私募基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工具之一,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与满足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规模17.22万亿元,较去年同期规模增长20.9%,基金行业呈现发展势头良好、结构持续优化、活力进一步迸发的态势。

与此同时,“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行业乱象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增加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上海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和第一财经共同策划了“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私募基金专题访谈节目,欢迎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收看!

下一步,协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夯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大力推进投资者教育与金融文化传播,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1, May 16).5·15 投资者保护 | 私募基金专题节目——“谨防骗局 保护自己

https://mp.weixin.qq.com/s/pILjY2R0wFs0M46sWZ536g 


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私募基金投资者手册
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私募基金投资者手册
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手册》发布

 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私募基金行业不断成熟、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但在投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保护,需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导下,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联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编写《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手册》并于近日发布该《手册》,旨在帮助私募基金从业者理解行业监管政策法规,提升规范运营水平,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同时,帮助投资者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正确认识私募基金,辨别“伪私募”,理性投资,和管理人共同成长。

  协会始终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以法治引领行业自律管理,坚决做好投资者保护各项工作,引导行业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财富管理服务。


 下载《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手册》,请点击原文查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1, Feburary 8). 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手册》发布. 

https://www.amac.org.cn/industrydynamics/guoNeiJiaoLiuDongTai/ffzty/yingzhiyinghui/202102/t20210208_11162.html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和宣传

广大投资者: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现有公众传播媒体公开发表文章,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公司及其产品业绩和业绩排名。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的评价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

  协会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公司和产品业绩的行为:

  一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某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或某只私募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二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三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某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或某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

  为客观展示协会会员的经营管理情况,协会今年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基于会员违法违规、违反自律规则记录以及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15项指标来提供持续动态的“信用档案”。下一步协会将借鉴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运行经验,结合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的特点,适时将信用信息报告工作推广至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领域。

  协会号召广大投资者访问协会微信公众号(CHINAAMAC)和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会呼吁公众传播媒体在开展涉及私募金的报道和宣传时,坚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促进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落实,推动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设。

  协会将坚持不懈地与广大行业同仁一道,推动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共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原文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0,May 14).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和宣传. 

https://www.amac.org.cn/industrydynamics/guoNeiJiaoLiuDongTai/ffzty/fengxintishi/202005/t20200514_8619.html 


投资者教育之奇妙森林历险记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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